历经近四个月,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大牧人”)股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9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范天铭和李敏悦与青岛大牧人的两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多万元,由范天铭和李敏悦负担。
今年5月,青岛大牧人IPO过会,范天铭、李敏悦二人以“青岛大牧人”为被告、以“徐斌”、“佳峰投资”为第三人,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根据起诉状,范天铭和李敏悦请求依法确认由佳峰投资所持有的青岛大牧人之540万股的股份属于范天铭和李敏悦所有;请求依法判令青岛大牧人将540万股股份的持有人由佳峰投资变更为范天铭和李敏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出具相应股权凭证;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大牧人承担。
据了解,2003年6月,无锡大牧人成立时,徐斌曾代持范天铭和李敏悦分别持有的无锡大牧人4%的股权。2009年4月10日,徐斌将无锡大牧人的22%股权转让给青岛大牧人,无锡大牧人已于2012年8月经股东会议解散公司,并于2012年11月注销。即2012年12月后,徐斌代范天铭和李敏所持股权的目标公司已不存在。而根据代持协议约定,无锡大牧人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进入清算程序;无锡大牧人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至2013年6月终止。
范天铭与李敏悦认为,无锡大牧人的各股东通过一系列的股权交易,均成功平移为青岛大牧人的股东,而且各方的持股比例高度一致,自己也应该成为大牧人股东。
而在2009年5月徐斌转让无锡大牧人股权后,徐斌已不再为无锡大牧人的股东,徐斌与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且徐斌、佳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佳峰投资)不存在为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代持青岛大牧人股权的任何约定。因此,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三人不享有青岛大牧人的股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与徐斌之间的涉案委托代管协议不能约束非合同的相对方。而该股份委托代管协议约定显示,徐斌代范天铭和李敏悦持有的系无锡大牧人4%的股份,而非青岛大牧人的股份。
法院查明,无论青岛大牧人,亦或青岛大牧人的登记股东均未与范天铭和李敏悦达成代持青岛大牧人股份的合意,且青岛大牧人的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范天铭等人记载于青岛大牧人股东名册或青岛大牧人向范天铭和李敏悦出具股权凭证。
经查明事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的涉案股权在几个公司之间平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范天铭和李敏悦在上述情况下主张确认其为被告青岛大牧人股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范天铭和李敏悦确认股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案件并不复杂,青岛大牧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应该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不过,也有知情人士表示,尽管青岛大牧人股权明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对方若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仍有可能通过继续上诉或其他诉讼方式去阻扰该公司上市。(齐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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